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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利益先析产后继承、已处分房产不予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宅基地院落为家庭共用宅基地,登记家庭成员共同在册。院落于2010年拆迁,家庭取得四套定向安置房及剩余拆迁补偿款,家庭成员已通过实际登记方式完成房屋初步分家处置。户主配偶一方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依法进入法定继承程序。双方就安置房权属、补偿款分割产生争议,子女各方互相主张对方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多分,同时一方主张部分房屋及全部补偿款应予重新分割,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确立拆迁家庭财产先析产、后继承的审判规则,认可家庭成员已实际履行的房屋分配效力,明确已赠与过户房产不再纳入遗产分割范围。案涉拆迁安置房屋及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通过签署合同、办理产权登记的行为,已自愿完成分家析产,该处置合法有效,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被继承人无遗嘱,其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需先析出配偶专属份额,剩余部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定继承。同时,权利人已自愿将名下房屋赠与他人并完成过户,属于有效物权处分,继承人无权再主张分割。法院结合各方建房贡献、赡养付出、财产处置现状,酌情划分房屋份额与补偿款,兼顾家庭贡献与继承公平。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被继承人离世后,其合法财产份额依法启动法定继承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案由死者配偶、两名子女依法均等享有继承基础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五十七条:合法有效的不动产赠与合同,完成过户登记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已处分房产不再属于遗产范围,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无充分证据证明建房主要贡献、赡养事实的,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