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借用合同纠纷案 房屋处于共有继承状态无法认定无偿借用关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当事人婚内购买的房改房,登记于原告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配偶及多名子女先后离世,配偶享有的房屋份额未进行遗产分割,房屋处于多位继承人共有状态。被告系原告儿媳及未成年孙女,因孩子就近入学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且对房屋出资装修、长期照料赡养老人。原告后期因家庭矛盾,主张双方存在房屋借用关系,起诉要求解除借用关系、判令二被告腾退房屋。被告抗辩自身享有继承权益、居住具有合法依据,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不动产登记单方名下不当然属于个人独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离世后,未分割遗产属于继承人共有状态。原告主张房屋借用合同关系,需举证双方存在借用合意,但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被告作为丧偶儿媳尽到赡养义务,未成年孙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二者基于继承权益、家庭居住及就学需求居住房屋,属于合法有权占有,不构成无故占用。在遗产分割完毕、房屋权属明确前,原告无权单方主张腾退房屋。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改房等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无权占有为前提,权利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属于非法占用的,无权主张腾退。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