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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案 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仅部分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夫妻婚内以工龄优惠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割,房屋一半份额属在世配偶个人财产,另一半为已故配偶遗产,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在世老人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将整套房屋过户给外孙女,且未收取任何购房款项。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主张整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定,老人有权处分自有份额,无权处分遗产部分,判决合同涉及遗产二分之一份额无效。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离世后,未分割遗产属全体继承人共有,在世一方仅能处分自有份额,无权处分遗产份额。本案交易双方为近亲属,明知房屋存在其他继承人权益,无真实付款、违约、交房约定,属于典型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恶意串通行为,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对应遗产部分处分行为无效。同时法律尊重权利人对自有财产的处置自由,老人自有份额的赠与处分合法有效,法院适用部分无效规则,不影响合同有效部分效力,裁判结果公平合法。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