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 房屋被善意取得后按继承份额折价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房屋所有权人因子女与他人合伙经营需要,假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对方名下用于民间借贷抵押,双方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后该对方擅自将房屋高价转售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并完成过户。原房屋买卖合同经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原房主去世后,其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起诉主张返还售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其子虽书面放弃继承,但因涉案纠纷其子存在过错、双方另有债权债务争议,法院未采信放弃继承声明,按法定继承份额判决折价补偿。
【律师评议】
本案典型裁判要点:虚假意思表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无法返还时,过错方需承担折价补偿责任。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原买卖行为仅为过户融资手段,并无真实交易合意,依法无效。后手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无需返还。同时,继承人放弃继承需到庭确认真实意愿,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涉其他纠纷的,法院可不予认可放弃效力。最终法院按法定继承份额拆分补偿款项,兼顾合同无效后果、善意取得规则与遗产继承秩序,裁判尺度严谨公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