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边界恢复原状纠纷案 权属边界不明应先行政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村兄弟,早年经父母主持将祖传宅基地院落均分,兄弟二人各自取得相邻院落及对应宅基地使用权证并分户居住。原告主张被告私自侵占其院落西侧五米宅基地,并私自建房、搭建车库,侵害自身宅基地权益,诉请被告返还土地、拆除违建。被告抗辩涉案地块系早年分家调剂及原告自愿赠与所得,建房多年原告知情且已逾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宅基地边界存在争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构成非法侵占,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边界权属不清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理范围,应由行政机关先行确权。本案看似是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的侵权纠纷,实质是兄弟双方宅基地四至边界、使用范围的权属争议。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超占、侵权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被告持有早年赠与协议、证人证言及长期实际占有使用的事实依据,其建房行为具有合理依据。当事人可先行向乡镇政府申请宅基地权属确权,待边界明确后,再另行主张侵权及恢复原状相关权利。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法有效的赠与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房地一体原则下,房屋赠与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