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纠纷裁判案 无合法书面遗赠遗嘱及充分证据不支持受遗赠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生前无婚育子女,名下拥有一套未办理产权证的回迁安置房。原告系被继承人外甥女,主张被继承人生前口头承诺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自己,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佐证,诉请确认房屋由其居住使用。二被告作为被继承人合法顺位继承人,否认遗赠及赠与事实,主张原告证据存在瑕疵、无法律效力。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无合法合规的遗赠遗嘱,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遗赠关系成立,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遗赠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遗嘱形式,仅凭口头承诺、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无法成立合法遗赠关系。遗赠区别于普通赠与,是被继承人对身后遗产的处分,需严格遵循民法典遗嘱法定形式要件。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遗赠权利人,需举证证明存在有效遗赠遗嘱及自身合法接受遗赠的事实,其举证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同时,涉案遗产继承争议未在本案处理,合法继承人可另行通过法定继承途径分割处置遗产。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方可生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