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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甲与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唐某乙与徐某婚后翻建案涉房屋,登记在唐某乙名下。徐某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割。2014 年唐某乙单独与儿子唐某甲签订《赠与文书》,将整套房屋赠与唐某甲。两名女儿唐某丁、唐某戊提出异议,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某享有的份额构成遗产,唐某乙无权单独处分全部房产。法院认定赠与构成无权处分,驳回唐某甲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房屋虽登记在唐某乙一人名下,但系夫妻存续期间翻建,属于唐某乙、徐某夫妻共同财产。徐某死亡后,其名下一半房产份额发生法定继承,各子女均享有继承权。唐某乙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无权处分其他继承人继承所得的遗产份额,整套房屋赠与合同无法全部履行。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仅享有一半处分权;被继承人无遗嘱时遗产法定继承;未经全部继承人同意处分遗产部分构成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