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甲与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董某戊无配偶、子女,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为其法定继承人;董某甲是董某丁之子,长期照料董某戊。2020 年董某戊与董某甲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书》,约定将回迁房屋当中 10 平方米产权赠与董某甲,房屋回迁后董某戊生前自住,身故后由董某甲取得。董某戊去世后,全体法定继承人均认可该事实,原告诉请确认赠与协议有效。法院确认10 平方米产权赠与部分有效。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赠与人仅能处分自身合法享有的财产份额。董某戊对案涉回迁房仅享有 10 平方米产权,该部分赠与系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超出该权属范围的内容,因董某戊无处分权,不予确认。本案全部法定继承人对赠与事实无异议,不影响有效部分认定。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六百五十七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合法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赠与人仅可处分自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