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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付某甲、赵某、付某乙、付某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付某甲对杨某负有 50 万元民间借贷债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多次达成执行和解仍未履行。2023 年 11 月 日,付某甲与赵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四处房产,一处归赵某,两处分别无偿赠与儿子付某乙、付某丙,仅一处房产归付某甲。杨某起诉,请求撤销上述房产分割、赠与条款,并要求赵某、付某乙、付某丙在 50 万元范围内返还财产。 赵某抗辩:取得房屋支付 20 万元补偿款、承担剩余贷款,并非无偿转移;赠与子女房产尚未过户,物权未转移;付某甲仍有其他财产、工资可供执行,不构成逃债。 法院查明:赵某所称 20 万元补偿款支付时间、流向存疑,不足以证实真实对价;赠与付某乙、付某丙的房产未办理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离婚协议财产条款可以适用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538 条):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属性,但其中财产分割、无偿赠与子女条款属于财产处分行为;债务人明知负有大额债务,仍在离婚时将多数夫妻共同财产无偿分出,客观减少自身责任财产、导致执行受阻,债权人可诉请撤销。

有偿抗辩需要扎实证据支撑:主张 支付补偿款、承担贷款” 不能仅凭口头陈述,资金流向、收款主体、是否实际用于偿债均要一一印证;本案赵某的对价证据不充分,抗辩未被采信。

撤销直接判令第三人返还、连带清偿:撤销权效果是恢复财产原有权属状态,不等于直接让受让人向债权人还钱。赵某、付某乙、付某丙并非民间借贷债务人,赠与子女房产尚未过户、物权未实际转移,故法院驳回杨某要求第三人在 50 万元范围内返还的诉求。

撤销权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起年内行使;行为发生满年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撤销权行使有法定除斥期间;撤销效力针对处分行为本身,不当然产生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