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三门峡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拆迁单位签订《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案涉安置房;项目由某某房地产公司设立三门峡某某公司开发建设,房屋初始登记在三门峡某某公司名下。2011 年安置房交付张某某一家入住。2025 年张某某夫妇将房屋赠与儿子孙某某,孙某某已缴纳维修基金、天然气等配套费用。安置房已具备办证条件,但开发商拒不配合,孙某某起诉要求开发商协助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开发商经传唤未到庭。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开发商虽未直接和孙某某签约,但负有协助办证的附随义务 本案拆迁安置关系链条:政府合作协议→设立项目公司三门峡某某公司承接建设与办证义务;安置房初始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回迁安置的办证义务,不是只约束 “直接签拆迁协议的两方”,开发商作为初始登记主体、项目承继方,在房屋具备转移登记条件时,负有配合完成权属转移的义务。实务中同类案件普遍认可:安置利益经合法流转(赠与、继承、买卖)后,最终权利人可直接起诉初始登记开发商协助过户,法院可判令开发商配合完成过户环节。
被拆迁人将安置房赠与子女,不影响开发商协助义务 张某某基于拆迁安置协议享有合法的物权期待权,其后将房屋赠与孙某某,属于安置利益的合法处分。法院认可孙某某作为最终权利人的主体资格,没有要求必须先 “开发商→张某某、再张某某→孙某某” 两步诉讼;直接判令开发商协助登记至受赠人名下,简化维权路径。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合同法》第六十条(全面履行、附随义务)、第一百零七条(继续履行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审理)、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