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甲与三门峡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08 年,原告父亲卫某某因城中村拆迁,通过产权调换取得案涉回迁安置房,房屋由被告三门峡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11 年房屋交付入住,2012 年卫某某将该安置房无偿赠与原告卫某甲。原告长期居住使用房屋,并自行缴纳配套开户费用。案涉房屋早已完成开发商初始登记、完全具备分户办证条件,但被告长期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将房屋不动产登记至自己名下,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本案属于回迁安置房赠与后起诉开发商协助过户典型判例。开发商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房屋初始登记权利人,依法负有协助回迁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附随义务。被拆迁人取得的安置房属于合法物权期待利益,有权自行处分、赠与直系亲属。赠与完成后,受赠人依法承继原拆迁安置人的全部办证权利,无需先过户至原被拆迁人名下,可直接起诉开发商过户至受赠人名下。被告拒不到庭、放弃抗辩,视为认可原告诉请事实,应承担继续履行办证义务的责任。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