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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甲与三门峡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姚某乙与拆迁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取得案涉回迁安置房,房屋初始登记在开发公司三门峡某公司名下。后姚某乙夫妇将房屋赠与女儿姚某甲,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但开发公司拒不配合过户。姚某甲起诉,要求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开发公司承接项目权利义务,安置房初始登记在其名下,负有协助回迁户办理权属登记的合同与法定附随义务。姚某乙作为被拆迁人享有安置权益,其赠与行为使姚某甲继受该过户请求权;房屋已完成初始登记、具备分户转移登记条件,开发商不能以内部合作关系或主体相隔为由拒绝配合。

【法条依据】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主张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