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邓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邓某原为夫妻。陈某持《赠与协议书》复印件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履行,主张邓某将两套房屋赠与自己。邓某不认可协议真实性,同时提出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邓某母亲梁某名下,邓某无权处分。法院认定赠与协议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案涉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不存在公证、公益等不可撤销情形,邓某现明确拒绝履行赠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赠与财产权属转移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协议为复印件、真实性存疑,同时包含他人名下房产,存在无权处分;房屋并未过户交付,不存在法定不能撤销事由。受赠人不能仅凭赠与协议要求强制履行。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未经公证、非公益道德义务类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任意撤销;当事人对主张事实负有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