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三门峡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属于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初始登记在三门峡某公司名下。房屋经区房管局→雷某甲→王某乙连环转让,王某乙又赠与母亲王某甲,王某甲长期入住并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房屋现已具备办证条件,王某甲起诉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开发商承接项目权利义务,安置房完成初始登记后,负有协助安置权益人办理分户登记的附随义务。房屋虽经多次转手、存在连环买卖与赠与,但权属流转脉络清晰,王某甲实际占有房屋、履行相关缴费义务,依法继受过户请求权;开发商不能以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拒绝配合过户。
【法条依据】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债务人拒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债权人可主张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