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与刘某乙、李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乙、李某系刘某甲父母,二人离婚时未分割登记在刘某乙名下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三方签订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院落赠与刘某甲。刘某甲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其他宅基地,房屋早已交付并由其翻新居住。因二被告拒不配合过户,刘某甲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协助办理宅基地及房屋过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宅基地上房屋赠与,受赠人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遵守一户一宅政策。本案刘某甲主体资格符合法定条件;赠与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地上房屋,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赠与人应当依约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五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满足真实意思、适格主体、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即有效;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房随地走、地随房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