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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 2011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分割房屋、车辆,但未专门处理银行存款。原告后续查到离婚当日被告账户存有 100729.19 元,其中包含原告当日支付的房屋折价款 50000 元,原告主张该存款系被告隐瞒、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要求分割 50000 元。法院认定双方离婚时均未提及各自资金,并非被告单方隐匿财产;结合款项构成,客观上双方已形成大致均等分配,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判决驳回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离婚后再次分割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需举证对方存在隐藏、转移等主观故意行为,不能仅凭离婚时未谈及存款就推定隐匿。本案离婚调解书已存在财产折款往来,账户资金构成可以合理解释;双方当时均未主张存款,难以认定被告单方恶意侵占,故不适用少分或不分规则。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三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可诉请再分割,但主张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