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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与谭某不动产登记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冯某甲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案涉房屋赠与冯某甲。因冯某甲年幼一直未过户。父亲冯某乙后续与谭某再婚,冯某乙去世后,冯某甲以谭某是冯某乙继承人为由,起诉要求谭某协助办理过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离婚调解书内赠与约定合法有效。房屋自调解书生效后,冯某乙已丧失房屋权属;谭某与冯某乙再婚发生在赠与之后,房屋不属于冯某乙遗产,谭某对房屋不享有继承权,亦无协助过户义务。原告起诉主体选择错误,应向冯某乙的继承人主张履行冯某乙生前过户义务,而非直接起诉继母谭某。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离婚调解书中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约定有效;房屋不属于死者遗产的,再婚配偶无协助过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