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丙夫妻拆迁共享有安置面积 133.8㎡(二人各 60㎡,另共同购置 13.8㎡),置换两套还迁房。王某丙去世,无遗嘱。后续两套房屋被王某乙一方办理至自己名下。王某乙主张张某已赠与房屋、王某丙口头留给孙子,但无证据。原告起诉要求分割王某丙遗产份额。法院认定登记在王某乙名下不等于房屋归其所有,王某丙名下 66.9㎡属于遗产,由张某、王某甲、王某乙法定均分,每人继承 22.3㎡。结合张某居住现状,较大房屋判归张某单独所有,较小房屋由三人按份共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拆迁安置权益来源于原夫妻二人,不动产登记至子女名下仅为登记外观,不能直接等同于赠与。主张存在赠与、口头遗嘱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不采信。夫妻共同安置面积先分出配偶张某个人部分,剩余属于被继承人王某丙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平分;法院结合实际居住情况进行实物分割,兼顾生活便利。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遗产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再继承;主张赠与等事实应当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