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张某甲、张某乙与某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通过拆迁安置选定回迁房及配套地下室,另行支付地下室价款 19696 元。交付后地下室持续渗水,经一次维修仍未解决;司法鉴定确认渗漏系外墙防水层施工质量不达标所致。原告诉请单独解除地下室买卖关系、退还购款,同时主张仓储费、误工费,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被告抗辩地下室与地上房屋不可分割、渗水仅属可维修瑕疵,不同意解除。法院认定地下室具备独立计价属性,持续渗水致使储藏功能丧失,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地下室买卖、返还价款、由被告承担鉴定费,驳回误工费、仓储费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地下室渗水不等于当然解除合同;若仅轻微渗漏、可维修,买受人一般仅能主张维修、赔偿损失。本案关键在于:地下室核心用途为储藏,防水干燥是基本功能;经维修仍持续渗水,结合质量鉴定结论,法院认定购买地下室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适用法定解除。地上住宅与地下室物理一体但价款独立,允许单独解除地下室部分合同。误工费、仓储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鉴定费属于查明质量问题的必要支出,由违约开发商承担。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损失应当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