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效力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孙太然与杨某系夫妻,育有孙某、孙红二名子女。孙太然于2023年5月去世。2001年10月,孙太然、杨某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总价款约13.5万元,购买时孙某向孙太然汇款6万元,汇款用途载明为“房款”。2002年5月,案涉房屋登记在孙太然名下。2018年6月,孙太然与孙某签订《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孙某,并于当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赠与手续时,杨某及邻居纪长春、任萍夫妇均在场,杨某在相关文字说明上签名捺印。2024年3月,杨某起诉主张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享有50%份额,孙太然无权单方处分,请求确认赠与合同中涉及其份额部分无效,并要求将50%份额登记至其名下。一审法院认定杨某对赠与知情且同意,结合孙某出资购房的背景及证人证言等证据,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太然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赠与孙某的行为是否因未经杨某同意而部分无效。首先,关于案涉房屋的性质,虽登记在孙太然一人名下,但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享有50%份额。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若一方系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后处分,则处分行为有效。本案中,多项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邻居胡某的书面证言(打印版有孙太然、杨某共同签字捺印确认)证实,购买房屋时杨某曾向女儿表示“将来谁出钱房子就归谁”,孙某据此汇款6万元;2018年办理赠与手续当日,杨某全程在场并在赠与合同文字说明上签名捺印;孙某与证人任萍的通话录音进一步佐证了父母基于孙某出资及赡养承诺而将房屋赠与孙某的事实。综合上述证据,法院认定杨某对赠与事项知情且同意,具有事实依据。其次,关于杨某主张“不识字被哄骗签字”的意见,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录像资料反映其当时精神状态正常,该主张难以采信。孙某支付6万元购房款的行为,结合父母“谁出钱房子归谁”的承诺,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购房出资,而非一般借款或赠与。一审判决驳回杨某诉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的定义)、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处分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但一方处分时若另一方知情且未表示反对,应视为同意。本案杨某在办理赠与手续时全程在场并签字确认,应认定其对赠与行为知情并同意。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孙某基于父母承诺而出资6万元购房,后父母通过赠与履行承诺,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某主张不知情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