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产房赠与合同效力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胡某2与吴某系夫妻关系,胡某1系二人之子。案涉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登记在胡某2名下,系胡某2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央产房。2023年9月,胡某2、吴某(赠与人)与胡某1(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二赠与人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胡某1,胡某1自愿接受赠与,待房屋满足产权过户登记条件时,赠与人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24年3月,胡某1起诉请求确认上述赠与协议有效,胡某2、吴某均表示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赠与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但指出合同有效不等于合同能够履行,案涉房屋能否办理赠与过户需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由有权部门审查确定。判决确认赠与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胡某1负担。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赠与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区别。首先,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赠与人胡某2、吴某作为案涉房屋的共有权人,有权处分其夫妻共同财产,受赠人胡某1明确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合法有效。其次,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系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合同的效力体现为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而合同的履行则受制于标的物本身的客观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案涉房屋系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央产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其赠与过户须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并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法院仅对合同效力作出确认,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审查职权。法院的判决既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尊重了相关管理秩序,处理得当。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符合合同效力确认之诉中诉因系原告主动寻求司法确认的实际情况。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条件的,应为有效。案涉赠与合同符合上述条件,应认定有效。同时,合同的有效性不必然等同于合同义务能够实际履行,央产房赠与过户尚需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由有权部门审查确认,法院的判决不影响相关行政审查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