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王某、田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田某某对甲公司负有 3494416.3 元及利息的连带清偿债务,案件经执行后仍无法足额受偿。田某某与王某多次复婚、离婚,2021 年 11 月 18 日二人申请离婚当日签订《赠与合同》,田某某将其婚前个人房产无偿赠与王某,并完成过户登记;双方同期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王某所有,两名未成年子女享有永久居住权,另一套夫妻共同房产归田某某所有。甲公司诉请撤销赠与合同、恢复房屋登记。王某抗辩:本次财产处置属于离婚整体财产分割,兼顾子女抚养与居住保障,并非无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案涉赠与合同不能脱离同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单独评价。双方在离婚中对两套房产统筹分割:田某某将婚前房产分给王某,王某则放弃另一套夫妻共同房产的一半产权;同时协议约定两名未成年子女由王某抚养,并在案涉房屋设立居住权。综合财产对价、子女抚养、居住权安排,无法认定田某某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甲公司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举证不足,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方可主张撤销;本案财产处分系离婚整体财产安排,存在相应对价、兼顾未成年子女权益,不满足法定撤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