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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新与牛某惠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牛某发、李某芹育有三女牛某惠、牛某丹、牛某新。牛某发 2017 年去世,牛某丹 2024 年去世,李某芹 2024 年去世。案涉 102.54 平方米房产原登记在李某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24 年 月李某芹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给牛某惠,牛某新事后通话中同意该处置行为。李某芹名下留有银行存款,单位发放抚恤金、丧葬费合计 68476.40 元,全部由牛某惠支取。牛某新诉请分割房屋遗产份额、存款以及抚恤金;牛某惠主张牛某新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财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案涉自书遗嘱未标注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按法定继承处理。牛某新事后明确同意李某芹将房屋过户给牛某惠,视为对房屋处分行为的追认,故牛某新分割房屋遗产的诉求不予支持。李某芹遗留存款扣除应当补缴、返还的款项后由牛某惠、牛某新、张某健(代位继承)三人均分。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丧葬费归实际操办丧事的牛某惠,剩余抚恤金由牛某惠、牛某新平均分割。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牛某新未尽赡养义务,遗产应当均等分配。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丧葬费归实际支出人;缺少日期的自书遗嘱无效,适用法定继承;继承人事后追认财产处分行为的,无权再主张分割对应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