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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丙、胡某系夫妻,子女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生前无遗嘱。大连西路房屋登记在李某丙名下,属于夫妻共同遗产。胡某去世后,李某乙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合计 72060.70 元。李某乙近年负责胡某生活、就医照料,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李某甲提出胡某此前已将欧某路房屋处分给李某乙,不应再多分遗产。李某乙主张扣除胡某生前各类开支,同时要求从抚恤金中抵扣早年墓穴购置费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本案适用法定继承。李某乙长期负责胡某照料,可依法适当多分遗产;生前赠与欧某路房屋属于生前财产处分,不能阻却李某乙因赡养贡献在大连西路房屋继承中多分。胡某生前各项支出无法确认为借款,不得在抚恤金内抵扣;早年墓穴购置费不属于本次丧葬合理支出,不予扣除。法院核定合理丧葬开支 30000 元,剩余抚恤金由二人平分。最终大连西路房屋李某甲占 48%、李某乙占 52%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分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丧葬费抚恤金优先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