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甲与冯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冯某甲、冯某乙为兄弟,父亲冯某丁 2022 年去世、母亲冯某丙 2023 年去世。冯某丁留有遗嘱,全部遗产由冯某丙继承;冯某丙无遗嘱。冯某甲起诉要求分割父母银行存款、丧葬费与抚恤金。 冯某丙生前多次向冯某甲、冯某乙大额转账;冯某甲也曾向冯某丙账户存入 58 万元,在冯某丙去世后陆续取出。冯某乙领取冯某丙丧抚款项,并主张自己垫付冯某丙医疗、丧葬、墓地开支;冯某甲主张冯某乙转移存款,冯某乙则主张冯某甲支取的款项也应分割。另案鉴定确认冯某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05 号房屋相关诉求原告当庭撤回。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遗产边界:仅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冯某丙生前主动转账给子女,属于生前财产处置;货币为种类物,账户资金混同、双方各自支取,法院无法区分是受赠、代保管还是擅自转移,因此对该部分款项不再分割。
冯某丁名下资金:除丧抚费外无大额存款,无法证明全部由冯某乙占有,原告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丧葬费、抚恤金虽非遗产,但优先用于丧葬合理支出。冯某乙实际承担冯某丙丧葬、墓地等费用,法院认定丧抚款项已用于相关开支,不再在兄弟二人之间分割。
零星账户余额双方未主张,法院不作处理;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122 条(遗产定义)、第 1127 条(法定继承人范围)、第 1130 条(遗产分配原则)、第 1133 条(遗嘱);《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举证责任)。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生前已经完成处分、证据无法厘清归属的账户资金,不能作为遗产分割;垫付合理丧葬费用的,可优先从丧抚款项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