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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单方赠与部分有效部分无权处分 遗产分割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二人婚后获批宅基地并建有北房五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早年离世,其名下房屋份额由配偶及多名子女法定继承,房屋处于全体继承人共有状态。后男方与继子女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中东侧三间赠与该继子女,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后续男方、受赠继子女相继离世,各方继承人就房产分割产生争议。晚辈继承人诉请继承房屋东侧三间,其余亲属继承人主张赠与无效、房屋应平均分割。法院认定赠与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权处分,结合各方份额依法分割房屋。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离世后,遗产未分割前属全体继承人共有,在世一方仅可处分自身名下财产份额,单方处分全部房屋或指定特定房屋区位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对应行为部分无效。案涉房屋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女方去世后其份额已发生法定继承,多名继承人均享有合法权属。男方签订赠与协议,仅对自有份额处分有效,无权擅自指定整体房屋区位赠与单一继承人。法院按各继承人法定继承份额、赠与有效份额精准划分权属,兼顾逝者遗愿与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同时尊重房屋整体使用属性,作出合理分割处理。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