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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宅基地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赠与人经法院离婚调解,合法分得涉案农村宅基地院落内西数两间半房屋,依法享有该部分房屋完整处分权。其后,赠与人与身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亲属签订《赠与协议书》,自愿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对方,协议明确约定房屋占有、使用、拆迁权益归属及赠与人终身居住权等内容,双方签字捺印确认。受赠人接受赠与,双方共同居住于涉案院落。为固化权属状态,受赠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赠与人全程认可原告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宅基地房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合法赠与,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可依法确认权属归属。案涉房屋为赠与人经司法文书确认的合法个人财产,其享有独立处分权利。赠与双方系同村集体成员,赠与行为未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对外流转,不违反房地一体原则及宅基地管理强制性规定。案涉赠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约定清晰,不存在欺诈、胁迫、违法无效等情形,依法成立并生效,法院应予确认权属归受赠人所有。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内部合法流转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