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农村宅院房屋 结合出资事实依法确认房屋权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某村村民夫妇二人名下享有案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2009年至2010年期间出资翻建院内多间房屋,次子婚后对房屋翻建存在部分出资,长子未参与出资。2015年,次子夫妻二人独自出资在院内新建彩钢棚建筑。2024年,家庭成员签订分家协议,约定案涉宅院全部房产归次子夫妻所有,父母当庭认可自愿赠与次子。长子对此提出异议,主张分家协议无效,认为次子夫妻为城镇户籍,无权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且房屋系父母、长子共同出资建成,遂引发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宅基地地上合法房屋属于村民个人财产,权利人有权自主处分、赠与子女;子女户籍性质不影响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取得,仅规制宅基地初始申领资格。案涉老宅主体房屋由父母主导建设、次子辅助出资,父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通过赠与、分家方式处分自有房屋权益,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长子无出资事实,不享有房屋物权。同时,院内彩钢棚由次子夫妻婚后共同出资建造,属于二人合法共有财产。女方无婚前出资证据,无法主张老宅主体房屋共有权利,法院据此精准划分房屋权属,兼顾出资事实与权利人处分自由。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