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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实为附赡养义务赠与 子女拒不赡养可依法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高龄重度残疾父亲为方便儿子结婚,为节省过户税费,与儿子签订低价房屋买卖合同,将市值近四百万元的唯一住房以五十万元价格过户至儿子名下,合同核心条款均为空白,实际为附赡养义务的无偿赠与。双方口头约定儿子需承担父亲赡养义务、保障父亲居住权益。房屋过户后,儿子未尽赡养照料义务,长期疏于关怀老人,拒绝老人入住房屋,还擅自挂牌准备出售房屋,致使残疾老人面临无房可住的困境。老人知悉权益受损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合同、返还房屋,并自愿退还全部款项。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亲属间低价、条款空白的房屋交易,可依法认定为名买卖、实赠与;子女接受父母大额财产赠与后拒不履行法定赡养及约定居住保障义务的,父母有权依法撤销赠与。案涉交易不符合正常房屋买卖特征,对价显著不合理、合同要件缺失,结合亲属身份及家庭帮扶背景,本质是附赡养义务的赠与行为。子女取得房屋后,未尽赡养扶助义务,剥夺残疾老人居住权益,严重损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符合赠与法定撤销情形。老人知晓撤销事由后及时起诉,未超过除斥期间,法院依法支持撤销合同、返还房屋的诉求。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