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家庭成员取得集体成员资格 宅基地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上世纪九十年代,当事人因拆迁取得两处农村宅基地房屋,随后双方签订公证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当地村委会出具书面材料同意本次赠与行为。多年后案涉区域由乡村改制为街道,原有村民全部转为非农户口,涉案房屋现已纳入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赠与人事后主张双方名为赠与、实为变相房屋买卖,受赠人签约时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交易违反宅基地流转强制性规定,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应属无效,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受赠人举证其配偶、子女已落户涉案辖区,具备集体成员资格,主张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无证据证明存在房屋买卖对价的,亲属及邻里间公证过户行为应认定为赠与;宅基地权益以家庭户为享有单位,受赠人家庭成员后续取得集体成员资格、赠与经村委会同意的,不构成宅基地违法流转,赠与合同有效。原告无任何付款凭证佐证买卖关系,其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审查以户为整体,虽受赠人本人无本村户籍,但其直系家庭成员已取得涉案辖区集体成员身份,未造成集体土地对外流失。结合案涉区域改制、赠与经过集体追认的历史背景,案涉赠与不存在违法无效情形,原告诉求依法应予驳回。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遵循房地一体流转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