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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赠与房屋被翻建灭失 后续单方分家处分行为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一对农村夫妻育有两名女儿,早年在村内自有宅基地建有老房。长女婚后长期与父母同住、承担赡养义务,次女早已搬离村内宅院。经村委会见证,夫妻与长女夫妇签订附赡养义务的房屋赠与协议,将院内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赠与长女夫妇,仅保留两间房屋的终身居住权。此后长女夫妇全额出资拆除老房、翻建、扩建并装修院内全部房屋。多年后,年迈父母单方出具分家协议,擅自将院内房屋份额分配给两名女儿,引发权属争议,次女与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院内部分房屋归己方所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合法有效的附义务赠与协议已实际履行、原赠与房屋因翻建灭失的,赠与人丧失对原有房产的处分权,事后单方出具的分家协议无效,新建房屋归受赠人所有。案涉赠与协议经家庭成员认可、村委会见证,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受赠人长期赡养老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赠与合同已完全履行。原有老房已被拆除灭失,物权随之消灭,赠与人不再享有原房屋处分权利。后续父母单方出具的分家协议,属于对已灭失财产的重复处分,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次女无出资、出力建房事实,无权主张新建房屋的共有份额。法院据此驳回原告分割诉求,确认翻建房屋由受赠人夫妇占有使用,既维护赠与合同严肃性,也契合农村家庭赡养与财产传承的公序良俗。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