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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立遗嘱后签赠与协议未过户 继承人依法行使撤销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婚内购置涉案房屋,配偶早年离世,后续离异未再婚,仅有一名法定子女。老人晚年由家政人员长期照料,其先后订立自书遗嘱、赠与协议,均约定将涉案房屋无偿给予照料人员。照料人员在老人去世后作出受遗赠声明,主张按比例继承分割房屋。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及赠与效力不予认可,主张房屋含已故配偶份额、文书存在效力瑕疵。经查,两份文书均真实有效,但涉案房屋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法院认定后订立的赠与协议视为撤销在先遗嘱,继承人可依法撤销未过户赠与,最终驳回受遗赠人全部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被继承人生前先后订立遗嘱与赠与协议,内容冲突的,以后成立的赠与行为视为撤回在先遗嘱;未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普通赠与,赠与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案涉遗嘱、赠与协议均系老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及违法情形,依法成立有效。根据遗嘱撤回规则,生前作出的相反财产处分行为,可自动撤销在先遗嘱。同时,不动产赠与以产权变更登记为权利转移要件,本案赠与协议未公证、未过户,不属于不可撤销的特殊赠与。赠与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承继赠与合同相关权利,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法院据此驳回受遗赠人分割房产的诉求,严格适用赠与撤销规则与遗嘱冲突适用规则,厘清遗赠、赠与的边界,维护法定继承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