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瑕疵不影响真实意思 农村房屋归属遗嘱继承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一对农村夫妻名下拥有本村宅基地院落房屋,二人育有两名子女,长子早年离世,留有一女。涉案老旧房屋由次女独自全额出资翻建,村委会出具出资证明予以佐证。老人在世时,与次女签订书面房产协议,明确案涉房屋赠与次女,由次女承担二老生养死葬义务,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字确认,部分内容由见证人代签、老人本人按手印确认。二老相继去世后,孙女以自身享有代位继承权为由,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屋,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遗嘱文书存在轻微形式瑕疵,但有充分证据佐证遗嘱人真实处分意愿、且见证程序合法的,可依法认定遗嘱有效,优先适用遗嘱继承排除法定继承。案涉房产协议虽为打印形式,未完全贴合民法典打印遗嘱逐页签字的形式要件,但并非无效。该协议由老人自愿按手印确认,两名见证人出庭佐证老人自愿将房屋归次女继承的真实意思,结合次女全额出资翻建房屋、长期赡养老人的事实,足以证实遗嘱内容真实合法。被告主张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无有效遗嘱的法定继承情形。本案存在老人明确的财产处分意思表示,应当优先按照遗嘱意愿分配遗产。法院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自治,兼顾赡养付出与财产来源,认定房屋归履约继承人所有,符合继承纠纷公平裁判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