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协商变更交房时间不构成违约 交割设施不符需折价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卖双方在中介居间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价、固定家具家电、附属设施随房原状交付,明确交房期限与违约责任。后续合同买卖主体经各方协商一致完成变更。双方在中介参与下,合意将原定交房日期延后,卖方按期完成房屋过户及房屋交付。但交房过程中,卖方擅自拆走、更换合同列明的柜机空调、灯具、家具等附属设施,造成房屋交割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主张卖方逾期交房违约并赔偿设施损失,双方就违约金及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买方诉至法院维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交房时间的,延后交房不构成违约;卖方擅自变更、拆除合同约定随房交付的家具家电及附属设施,属于履约瑕疵,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在中介见证下自愿变更交房期限,属于对合同履行内容的合法变更,卖方延后交房行为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卖方负有保持房屋装修、附属设施原状交付的合同义务,其擅自拆除、更换约定物品,违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明显过错。针对物品损失,在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具体价值的情况下,法院结合房屋交易行情、物品折旧、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核定损失金额,符合公平原则与损失填平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裁判结果公正合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