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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父母全款出资明确赠与母子 债务人无房屋份额代位析产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企业对涉案男子享有合法生效的货款债权,该男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仅名下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被查封,但因份额不明无法处置。该房产系女方母亲全款出资购置,婚前签署赠与协议,明确房产赠与女方及未成年子女,约定女方占1%、子女占99%份额,属二人个人财产。夫妻双方亦签订财产约定协议并办理公证,确认房产与男方无关。债权人据此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男方份额用于清偿债务。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婚内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通过书面赠与、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文书及不动产登记多重佐证,明确仅赠与己方亲属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无产权份额,债权人无权代位析产。案涉房屋全部购房款来源于女方亲属,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赠与及财产约定均形成于案涉债权发生之前,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情形。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证文书、出资凭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房产归属,男方自始不享有房屋共有权益。债权人代位析产的前提是债务人对标的财产享有合法共有份额,本案欠缺该基础要件,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严格区分个人赠与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既保护债权人合法执行权益,亦维护财产权属的公示效力与真实赠与意思。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