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嘱继承人先逝致遗嘱失效 结合出资与赡养酌情分割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婚内购置涉案房屋,二人先后离世,生前丈夫未立遗嘱,妻子订立代书遗嘱,指定由小儿子继承自有房屋份额。家中四名子女先后有两人去世,产生代位继承、转继承情形。原、被告因房屋继承分割产生纠纷,原告诉请四名继承人均分房屋份额。被告主张己方长期陪护老人、出资购房,且丧偶儿媳尽赡养义务应参与继承。法院认定遗嘱指定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离世,对应遗嘱内容失效,涉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并结合出资、赡养贡献差异化划分继承份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对应部分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该部分遗产依法转为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规则。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遗产全程按法定继承分割,女方遗嘱因指定继承人早逝无法履行,统一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中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继承人对房屋存在出资贡献、长期照料被继承人的,依法可以多分遗产。同时,丧偶儿媳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是否长期、主要承担赡养义务为核心依据,本案儿媳共同生活时间短、原告方赡养贡献更突出,故未认定其独立继承资格,仅酌情分得少量份额,兼顾出资、赡养、家庭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分割遗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