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打印遗嘱效力确认 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依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原告系夫妻,婚内取得两套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生前订立合法打印遗嘱,明确其名下全部房产份额由原告单独继承,两名见证人均签字确认,其他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无异议。被继承人及祖辈亲属相继离世后,双方就房产继承产生争议。被告以原告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主张不应依遗嘱继承房产,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据遗嘱继承涉案房屋对应份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打印遗嘱合法有效,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案涉遗嘱具备两名合格见证人签字、立遗嘱人签字落款等完整法定要件,各方对遗嘱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不存在欺诈、胁迫、篡改等无效情形,遗嘱效力依法应予确认。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归属被继承人,属于遗产范畴。被告抗辩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无事实及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严格遵循遗嘱优先原则,明确合法遗嘱对全体继承人具有约束力,依法保障被继承人自主处分个人遗产的权利。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