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确认房屋权属后 无权占用拒不腾退构成妨害物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胞兄弟,父母生前曾就村内多处院落、房屋开展分家析产诉讼,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明确将涉案院落全部房屋确权归原告单独所有。判决生效后,被告虽已搬至其他院落居住,却长期在涉案房屋内留存个人杂物、私设附属设施、遗留建筑构件,拒不彻底腾空搬离。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腾退清理均遭拒绝,严重影响其正常占有使用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全面腾退物品、拆除违建设施、清理遗留构件。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生效民事判决具有物权确权效力,权属明确后他人继续占用、留存物品拒不腾退,属于妨害物权的违法行为,权利人有权主张排除妨害。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是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合法依据,一经生效即产生既判力,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照履行。本案中,涉案房屋权属已通过生效判决固定归原告所有,被告自此丧失合法占有、使用依据,其留存物品、搭建附属设施、遗留建筑构件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权利人行使物权。被告以部分房屋为其婚房、部分设施归其所有为由抗辩,无法律与事实依据,不能对抗已生效的确权裁判。本案明确了分家析产确权后,义务人负有完整腾退、清空、恢复原状的附随义务,有效维护了物权的完整性与排他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