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分割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 法院仅确认份额并据实分割租金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多名原、被告原为同一公司股东,共同出资购置涉案房产,各方签订资产处置协议,明确房屋按固定比例按份共有。后房产登记至被告名下,由被告代为管理、对外出租收益。双方因房屋份额、折价款、租金分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经司法评估,房屋确定市场总价。诉讼中,被告无力支付折价款,原告亦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双方均放弃房屋权属。法院据此仅依法确认各方共有份额,同时扣除合理管理、运维费用,据实分割对应周期房屋租金。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中,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不具备折价分割条件时,法院不予强制处置房产,仅依法确认按份共有份额,待后续具备条件后再行分割。各方签署的资产处置协议、股东会决议、结算明细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是认定共有份额的核心依据,单方主张份额记载为笔误、个人出资优先抵扣的抗辩,无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信。同时,共有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收益,属于共有孳息,应按共有比例分配。租金计算需严格依据实际起租时间,依法扣除管理费、物业费、水费等合理运维成本,兼顾各方合法权益。对于无分割条件下的垫付税费、劳务费等争议费用,法院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在后续实物分割中另行主张,明确了共有分割的裁判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