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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单一签约人不独享安置利益 家庭共有拆迁遗产依法均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老宅系夫妻二人婚内共同修建的家庭财产,丈夫去世后未订立遗嘱,遗产未进行分割。后续老宅纳入拆迁腾退范围,家中一子女作为对外签约人,单独签订腾退安置协议,取得安置房及大额拆迁补偿款,并自行占有全部拆迁利益,主张签约即代表个人独有。其余兄弟姐妹及母亲主张该拆迁利益属于家庭共有遗产,有权参与法定分割,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拆迁签约主体仅为对外代表,不具备专属确权效力,依法拆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按法定继承均分遗产份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拆迁安置协议登记的单一被腾退人,仅为行政备案的对外签约主体,不能直接等同于房屋唯一所有权人,不得独自占有全部拆迁遗产利益。农村老宅为家庭共有财产,长辈去世后,未留遗嘱的情况下,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平等享有继承权益。单一子女代为签约、办理拆迁手续,仅属于家事代理行为,不产生独占权属的法律效果。同时,当事人主张房屋由其翻建、归其个人所有,无有效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予采信。遗产分割需先析出配偶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剩余部分由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本案明确了家事代理与物权专属的法律边界,有效遏制家庭成员独占拆迁遗产的行为,维护了法定继承的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