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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已履行生效判决赡养义务 父母诉请撤销宅基地赠与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老年夫妻二人系某村宅基地登记使用权人,为避免子女财产纠纷,二人自愿出具书面声明,将涉案院落全部权益分配赠与次子夫妻。此前生效判决已判令次子承担相应赡养、医疗分担义务,次子后续通过转账、执行缴款等方式足额履行全部赡养付费义务。后老夫妻以次子拒不陪同就医、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撤销赠与声明、返还对应宅基地腾退补偿款。经查儿媳无赡养义务,老人举证无法证实次子存在拒不赡养、侵害权益情形,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法定赠与撤销需以受赠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为前提,仅存在执行履职、陪护争议不构成法定撤销事由。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撤销权属于法定权利,但需严格举证证明撤销要件成立。本案中次子已足额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金钱赡养、医疗费分担义务,不存在拒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形。同时,儿媳对公婆无法定赡养义务,不能将其行为纳入撤销赠与的评判范畴。老人主张的陪同就医被拒事实无完整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此外,涉案宅基地以户为单位享有使用权,次子早已落户、长期实际居住,本身具备宅基地使用权益,案涉声明兼具家庭分家确权属性。法院区分金钱赡养义务与日常陪护细节,严格把控赠与撤销标准,合法维护家庭财产分配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儿媳对公婆无法定赡养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