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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通过多轮诉讼确权赠与 侵害继承人权益调解书被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祖辈早年购置村内宅基地房屋,该房产属于祖辈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祖辈去世后,其配偶单方篡改原始购房文书,通过多轮虚假诉讼调解,先后完成房屋确权、单方占有、赠与子女的全套流程,形成多份生效民事调解书,变相剥夺其他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其余继承人在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审理认定,案涉多轮诉讼未考量合法继承权益,生效调解书侵害第三人法定继承权,依法予以撤销。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继承人对夫妻共同遗产享有独立请求权,他人恶意串通、隐瞒继承事实形成的生效调解书,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撤销。夫妻婚内购置的房产,一方去世后房产份额属于遗产,所有法定继承人均享有合法继承权益,配偶无权单方处分全部房产。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篡改文书、分阶段诉讼调解的方式,层层转移房屋权属,刻意隐瞒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关键事实,属于变相侵害他人继承权的行为。同时,原告在知晓权益受损后六个月内起诉,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效要求,且因不可归责于自身原因未参与前序诉讼,起诉主体、程序均合法。法院判决有效遏制了家庭内部虚假诉讼、恶意转移遗产的行为,维护了法定继承制度与司法诚信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执行中止进行。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生效裁判、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