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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存在轻微形式瑕疵 有完整证据佐证真实意思仍认定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晚年取得拆迁安置房屋及村集体股权等合法财产,其子女多名早逝,各孙辈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利。被继承人生前订立打印遗嘱,明确将涉案安置房屋交由一名孙女单独继承,另有多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全程录像留存记录,部分见证人亦出庭作证。其余继承人以遗嘱存在形式瑕疵、老人年事已高无立遗嘱能力为由,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法院结合就诊记录、过往赠与合意、赡养事实,认定遗嘱真实有效,同时依据主要赡养义务酌情分割股权遗产。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打印遗嘱轻微形式瑕疵不必然导致无效,能够通过完整证据链佐证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遗嘱合法有效。遗嘱效力审查以实质真实为核心,形式规范为辅助要件,不能机械适用形式标准否定遗嘱效力。本案遗嘱虽存在立遗嘱人未手写日期、见证人细节陈述不全等瑕疵,但有录像、证人证言、诊疗记录、早年赠与协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立遗嘱人神志清晰、自愿订立遗嘱。同时,本案明确遗产分割裁判规则,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依法多分遗产,先逝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对于继承人主张存在其他遗产的诉求,无有效证据佐证的,依法不予支持,充分兼顾遗嘱自由、赡养公平与法定继承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