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低价过户房屋显失公平 存量房买卖合同撤销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曾系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存续期间,为促成后续婚恋结合,以买卖形式完成房屋过户。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远低于同期市场价格,被告未按常规交易实质足额购房,后续被告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原告知晓后认为自身系基于婚恋目的作出过户行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交易价格严重失衡、显失公平,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屋并办理过户回转。被告反诉主张交易真实自愿,要求原告返还购房转账及税费资金,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合同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并双向清算双方财产往来。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恋爱婚恋附条件财产交易可适用显失公平规则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适用双向返还、据实清算原则。民事交易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恋爱期间基于婚恋期许达成的房屋交易,区别于普通市场商事交易,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特殊情感与信赖基础。案涉房屋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符合《民法典》显失公平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合同依法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双方需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法院结合双方资金、物品往来事实据实清算,对原告已返还的大额贵重物品予以抵扣房款,对无依据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对尚未实际发生的税费不予处理,既纠正了不公平交易结果,又恪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兼顾公平原则与举证规则,裁判尺度清晰合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