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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伪造赠与文书过户房产 民事行为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直系亲属关系,涉案房屋原本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因个人资金需求,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取走原告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伪造原告签字及指印,制作虚假《赠与书》与《委托书》,并套用虚假公证文书,擅自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被告随后在房屋上设立高额抵押借款。原告发现后提起诉讼,法院核实公证处并无对应公证记录,确认文书全系伪造。因涉案房屋存在司法查封,暂不具备过户回转条件。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恶意串通伪造文书、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房屋存在查封障碍时暂不支持过户履行请求。民事活动需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签字、虚构公证、擅自过户的方式处分第三方合法房产,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符合法定无效民事行为构成要件,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中,《赠与书》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全部手续由被告与案外人恶意操作形成,依法应当直接认定无效。同时,房屋过户回转不仅需要法律行为有效,还需满足无权利负担、无司法限制的履行条件。涉案房屋存在有效司法查封,客观上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属于事实上履行不能,法院据此驳回过户诉求,符合司法实践规则,当事人可待查封解除后另行主张返还过户权利。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