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具有推定物权效力 冲突赠与意思以备案登记为准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及第三人为同胞兄弟姐妹,涉案房屋原为父母婚内共同财产。早年父母通过公证赠与方式处分房屋,同日向房管部门出具备案函件,最终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并完成过户登记,房屋归被告单独所有。父母离世后,四兄妹签订合约,约定房屋租金、未来拆迁款项四人均分。后被告出售涉案房屋取得二百余万元售房款,原告主张依据合约及公证内容,房屋为四人共有,要求分割四分之一售房款。被告、第三人不予认可,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结合物权登记规则,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物权登记公示效力优先,同日冲突赠与意思表示以不动产备案最终意思为准,共有分配约定不改变房屋所有权权属。不动产权属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法定依据,具有公示、推定效力。本案中父母同日出具公证赠与文书与房管备案函件,二者内容存在冲突,备案函件作为过户登记的最终依据,可认定为权利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房屋自登记至被告名下起,归被告单独所有。兄妹间签订的共有分配合约,仅针对房屋租金、未来拆迁款收益作出分配约定,并未变更房屋物权权属,不能推翻合法有效的不动产登记效力。既往租金均分的履行行为,仅为家庭成员内部收益处分合意,不构成物权共有依据。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房屋共有权,无权分割涉案房屋售房款,法院判决符合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