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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无偿赠与拆迁安置房,未过户不影响赠与合同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夫妻二人因早年房屋拆迁腾退,合法取得一套安置期房权益。二人与己方晚辈亲属存在亲属关系,自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明确将涉案拆迁安置房无偿赠与晚辈个人所有,约定房屋归受赠人单方个人财产,排除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并承诺具备过户条件时配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双方对赠与事实均无异议,因涉案房屋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受赠人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赠与人全程认可原告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不动产赠与合同效力与物权过户登记相互独立。赠与合同属于债权法律行为,只要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未办理产权过户仅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不会导致赠与合同无效。本案中,赠与人作为拆迁安置合法权利人,对涉案房屋权益享有完整处分权,亲属间无偿赠与系真实自愿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形。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归受赠人个人所有,属于当事人合法意思自治,依法有效。房屋暂未办证、未过户,仅影响物权转移,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各方无争议且证据充分,可依法确认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