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赠与房屋未完成物权登记,善意买受人合法占有受保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婚内拆迁所得两套回迁安置房全部赠与婚生子女,但涉案房屋长期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房屋建成前,孩子母亲擅自将涉案回迁安置房出售给第三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足额支付购房款、中介费及房屋相关杂费,实际接收并占有使用房屋。此前母亲曾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经生效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子女后续以房屋权利人身份起诉,主张买受人为非法占用,要求腾退房屋、支付占有使用费并结清相关杂费,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明确了离婚协议赠与未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善意交易优先保护买受人权益的司法规则。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仅约束夫妻双方,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未办理过户登记前,赠与行为未完成,子女未实际取得房屋完整物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买受人基于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合理对价、实际占有房屋,且交易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属于合法有权占有。原房屋处分人存在无权处分瑕疵,但不影响善意买受人的合法占有权益。子女因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无权主张返还房屋、索要占有使用费,仅可向擅自处分房屋的亲属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三人。本案中,买受人基于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合理对价、实际占有房屋,且交易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属于合法有权占有。原房屋处分人存在无权处分瑕疵,但不影响善意买受人的合法占有权益。子女因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无权主张返还房屋、索要占有使用费,仅可向擅自处分房屋的亲属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