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文书被撤销不当然致赠与全部无效,夫妻共有房产处分部分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男方去世后,家属办理继承权公证,子女均声明放弃继承,房屋由此登记至女方名下。后女方将整套房屋无偿赠与外孙女并完成过户。多年后公证处复查发现,当年公证存在人员冒充签字情形,依法撤销原继承权公证书。子女据此主张房屋赠与行为整体无效、恢复原产权登记。法院审理认定,涉案房屋含夫妻双方各50%份额,女方对自有份额的赠与合法有效,对男方遗产份额的赠与因无权处分归于无效,认定赠与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共有房产无权处分适用部分无效规则**的裁判标准。被撤销的继承公证自始无法律效力,基于该公证完成的继承过户行为失去合法基础,房屋应当回归夫妻共同共有状态。但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赠与人对自有50%夫妻财产份额享有独立处分权,赠与意思真实、无恶意串通,该部分赠与合法有效。同时,赠与人对于配偶遗留的50%遗产份额,无权单方擅自处分,该部分赠与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依法无效。本案明确单一赠与行为可依据财产权利属性拆分效力,区分自有财产与遗产份额处置边界,既尊重产权人合法处分权,又依法保护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