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家庭赠与履行完毕优先于遗嘱,继承仅分割剩余财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夫妻二人通过老宅腾退取得三套安置房屋。二人在世时签署家庭内部协议,自愿将两套安置房屋分别赠与两名女儿,房屋已实际交付长期占有使用,赠与行为履行完毕。后母亲订立律师见证遗嘱,对三套安置房屋份额重新作出分配。父母相继离世后,剩余两名子女起诉要求均分全部房产、房屋租金、老人存款、丧葬费及集体资产份额,并主张自身赡养付出更多,索要经济补偿。法院认定生前合法赠与效力优先,仅对剩余存款、丧葬补助等财产依法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已实际履行的生前赠与优先于遗嘱处分。父母作为安置房屋合法权利人,有权自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签署家庭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房屋已完成交付、长期实际占有使用,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房屋权属已实际转移,不再属于遗产范围,不得再次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分割。同时,赡养父母系子女法定义务,无充分证据证明某一子女承担主要赡养责任的,无权主张其他子女支付赡养经济补偿。对于老人遗留存款、丧葬费等财产,法院结合子女垫付丧葬、医疗费用事实,扣除合理支出后,由法定继承人均分,兼顾情理与法理,统一了家事案件中赠与与遗嘱的效力适用标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法赠与合同效力,已实际交付履行的赠与行为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已生前合法处分的财产,不再属于遗产范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